不朽的时代强音-《中国民主革命之路》之三

十一问:对于言论和表达自由,刚才你已有所讨论,请问还有什么补充吗? 答:略做一点补充,因为这个问题太重要了。在现代民主社会,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近乎是绝对的。之所以如此,乃基于如下理念:婴儿生下来,即哇哇哭叫,即有丰富表情。这是造物主赋予的,是与生俱来的。任何人无权剥夺这种自由与权利。言论自由只受到一种法律约束:不能捏造事实和有意中伤。否则,将构成诽谤。在现代民主社会,你出版什么,印刷什么,任何人无权干涉,甚至出版物不必向政府登记。 一九九六年,好来坞出了一个影片,描述美国最黄色的杂志《好色客》创办人的故事。该杂志极为黄色下流。其创办人一生官司缠身。首先,政府告他的杂志低级下流,伤风败俗。法院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,判他无罪,捍卫了他的出版自由。后来,他发表了一篇文章,描写一个知名的神父(卫道士)和他的母亲乱伦的故事。文章极其淫秽。但他在文章的末尾加了一句:本文纯为虚构。杂志出版后,舆论大哗。神父不堪受辱,入秉法庭,告其诽谤。结果,神父败诉。这两个案子,均引起了各界极大的关注,因为,这是对美国言论自由的考验。虽然多数美国人不喜欢他的黄色杂志,甚至不喜欢他这个人,但在法院判决后,大都表示满意,并松了一口气。大家明白,连这种异端的言论都受到了保护,那么,还有什么不可以讲的呢?保护了这种异端言论,就等于保护了千千万万人的言论自由。这里,涉及到一个“权利意识”的问题,在讨论人权观念时,再详加说明。 当然,我们并不鼓励出版黄色杂志,更不鼓励青少年接触淫秽之物。但其涉及的,绝不是黄色、红色的表象,而是人们有没有发表所谓“异端邪说”的权利问题。最近,有件事也十分引人注意:美国法院驳回了政府管制色情上网(进入电脑网络)的要求,再次表述了美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。 最后,《好色客》杂志创办人倒是说了一句发人深省的话:我为美国能够出版这种下流的杂志感到骄傲,也为有这么多美国人阅读这种下流杂志感到耻辱。其次,我还要阐述一个观念:人们有不发表言论的自由、即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和权利。这是从反面保障人们享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。美国的法律规定,政府逮捕嫌犯之后,在审问之前,政府官员一定要向嫌犯宣读一项法律: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。即:嫌犯有拒绝回答任何问话的权利。这样做的目的,是防止逼供信,防止以言制罪,防止冤假错案。 反观中共的专制统治,人们不但没有讲话的自由,甚至没有不讲话的自由。不表态,不讲话,就是抗拒,就是罪上加罪。著名学者胡适,随国民党撤退到台湾之后,他在大陆的一位亲属,在中共的威逼利诱下,发表了一些攻击胡适的言论。胡适知道他是言不由衷。胡适感慨地说,看来,跑到台湾是对了,国民党起码还有不讲话的自由,共产党连不讲话的自由也剥夺了。正是中共剥夺了人们不讲话的自由,大搞逼供信,不知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,不知错杀了多少无辜。如著名的“五一六”冤案,“内蒙古人民党”冤案等。将来,民主政体一定要杜绝这种事情发生。 十二问:你说自由的第三大类是行动自由。请问人们行动的自由包含哪些内容呢? 答:内容很多。行动自由很好理解,就是不受外力(主要是政府)制约、自己决定自己想干的事,并付之行动,所谓“自由意志”支配是也。这些行动包从括衣食住行到及宗教、文化、艺术、经济活动、环保、人权活动、政治活动等各各层面:如迁居,穿衣,饮食,选择交通工具,旅游,健身,比赛,上学受教育,选课,求职,就业,退休,看病,住院,出国,访友,恋爱,结婚,性生活,聚会,罢工,集会,罢市,举办展览,学术研究,发明创造,社会调查,示威,游行,组织及解散社团,选举,组织及解散公司,贸易,等等,可说不计其数。 要明了什么是行动自由,看看共产党统治下不自由的状况,或可从反面获得启发。中共实行改革开放后,美国诺贝尔经济奖得者佛里曼教授曾访问中国,并向中共建言。遍访大江南北之后,他说:我现在才知道什么是极权主义‐‐‐‐政府控制一切,一直控制到厨房与卧室。的确,中共改革开放之前,吃饭要粮票,穿衣要布票,生孩子要批准,睡觉发你避孕套。连生活细节都控制到了。文革过来的人还记得吃忆苦饭这回事。酒糠、锯末和少许玉米面做成的团子,实在难以下咽。可是,你必须吃。不吃,就是反革命。连吃什么饭都要强制,而且,不吃者就会坐牢,历史上实在罕见。改革开放前后的正反经验表明,共产党管什么,什么就糟糕;管制得愈紧,就愈糟糕。哪一项共产党不管了,就好转;愈放松,愈兴旺;不管了,大兴旺。这,就是自由的价值与力量。亚洲华人社会(台湾、新加坡、香港)经济起飞和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实例证明了,中国人一旦享受到经济自由,发挥出其潜藏的活力和创造力,就可以缔造一个个经济奇迹。自由的力量是无以伦比的。 当然,大家也已注意到,在目前的经济改革中,公民的很多经济活动自由还被中共掌控着。比如成立公司,要政府批准才行。实际上,组织和解散公司,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。成立公司,只须注册就行了,无须所谓批准。另外,还有不少关键的项目,中共仍未放松管制。如金融、外贸和原材料市场等。公民在这些领域中的自由与权利仍被中共无理剥夺,当老百姓取得这些自由和权利时,中国的经济将面临着另一个起飞。 我们上面提了这么多项的自由(还可列出许多),如何由法律规定来保障呢?一项一项地在宪法中罗列出来,保障公民的这项自由、保障公民的那项自由…… 恐怕好几页纸都不够,而且,难免有疏漏之处。其实,在宪法中,只列两条就够了。一条是:政府不能做法律限定之外的事,即政府不能行使法律赋予之外的任何权力;一条是:公民可以做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事情,即公民可以享受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天赋的自由与权利。因为,道理不言自明,衣食住行、结社、集会、游行、选举、示威、致富等等的自由与权利,甚至包括革命和推翻不良政府的权利,都是造物主赋予的,都是与生俱来的,根本用不着法律和政府的赐予,政府更无权加以干涉。这一点,应该是民主中国立法、包括制定宪法的准则。实际上,美国宪法中 ,原本就没有保障公民这项自由、那项自由的条款。只是在后来,为了强调的作用,附加了修正案,而修正案是限制政府的,规定政府不得立法限制公民的天赋人权与自由。关于这一点,后面还会进一步讨论。 十三问:什么是摆脱义务性约束和既成规范的自由?为何单列出来进行讨论呢? 答:其实,也可将之并入行动自由来讨论。但它比较特殊。譬如,纳税和服兵役, 是公民的义务。是否公民也有不纳税、不服兵役的自由呢?问题就比较特殊和复杂了。美国有抗税的民间组织,也有抵制兵役的民间团体。我在一九八零年首次参观美国白宫时,就看见一位青年,脖子上褂着一块牌子,在白宫面前走来走去,上面写着反对战争、反对兵役制度。没有什么人答理他,只有我上前好奇地问了问。好象他属于一个反对一切战争、反对一切兵役制度的团体。我忽然领悟到,这是争取自由的自由。即便现在我们没有这项自由,但我们有权利突破现有规范,争取这项自由。这是很高层次的自由。在西方,也有以废除一切政府为诉求的团体,所谓无政府主义团体。它也属于争取摆脱义务性约束和既成规范的自由之列。总之,在民主社会,人们应该享有争取自由的自由。今天,没有这项自由,或者说,今天人们放弃了这项自由,并不等于人们永远得不到、或永远放弃这项自由。十四问:自由是无限的吗?如果自由不是无限的,又如何来规范呢? 答:如果世界上只有你一个人,自由近乎是无限的。可惜,这不是现实。只要是两个人以上的群体,个人的自由就要受到约束。道理很简单:你的自由不能妨害了别人的自由和利益。有人比喻说,你挥拳的自由是以不碰到别人的鼻子尖为限度的。因此,自由不是无限的,不是放任的,放任的自由将导致天下大乱。自由应予规范 ,但规范到什么程度,这就涉及到自由与秩序的关系。 秩序是靠法律(强制性力量)和道德(自我约束性力量)来维系的。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,就没有秩序。没有秩序,放任性自由和无政府状态,给强盗和强奸犯创造了机会,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,放任自由导致了多数人丧失自由。过分强化秩序与管制,将过多地限制人民的活动,使人民失去太多的自由,阉割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。如何寻求自由和秩序间的平衡点,将由选民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环境来决定。 有一点需要强调,制定法律约束个人自由,以此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,必须遵循如下准则: 第一,公民的自愿放弃原则。法律是公民自己制定的,由法律约束个人的某些自由是公民自愿的,即放弃某种程度的个人自由是公民自己的自愿选择,是自由意志的产物,并非是政府权威强加给公民的。 第二,公民的参与原则。公民应自始至终参与法律的制定。 第三,公民的自愿回收原则。法律是可以改变的。当人民发觉受限太多而要求收回放弃的自由时,管制应当放松,法律应向放宽自由的方向更动。 十五问:请问政府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如何? 答:政府分为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个部分。立法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刚才以有所讨论 … Continue reading 不朽的时代强音-《中国民主革命之路》之三